范某怡作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,并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。他将受贿所得通过他人名义购买房产,并登记在孙女名下。
范某怡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和受贿罪。
一审、二审法院均认定范某怡构成洗钱罪。鉴于其坦白和部分退赃的情节,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30万元。与受贿罪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处罚金150万元。
本案是典型的自洗钱案件,范某怡